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二中刑终字第01306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永诚,男,40岁(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924楼105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3年12月21日被羁押,2004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远忠,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永诚犯诈骗罪一案,于二○○六年七月七日作出(2006)朝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认定杜永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继续追缴杜永诚犯罪所得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退还被害人胡金飞、钱美梅。原审被告人杜永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阅了本案卷宗,讯问了上诉人杜永诚,听取了辩护人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永诚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白波
代理审判员杨子良
代理审判员唐季怡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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