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一中刑终字第1575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武杜,男,45岁(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潜山县,初中文化,无业,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五庙乡感冲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2月27日被羁押,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武杜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0六年六月八日作出(2006)石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程武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在案扣押的假的“可口可乐”中奖拉环一个及标有特等奖五万元整的假兑奖卡一个予以没收。
本院认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武杜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武杜的撤诉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武杜撤回上诉。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6)石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之愉
审判员史迹
代理审判员关芳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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