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制度是指当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以将其履行债务的标志物送交相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提存适用条件包括提存主体合格、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有合法的提存原因以及提存客体适当。
提存制度是指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时,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由于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将其履行债务的标志物送交相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提存是代为履行的方法,提存之后,合同终止。提存的适用条件有:
1、提存主体合格。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提存机关和提存受领人。
2、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
3、有合法的提存原因。提存的目的在于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向提存机关交付标的物来代替向债权人的履行,因此,只有有合法原因才可提存,而不能由债务人任意提存。
4、提存客体适当。提存客体也就是提存标的物,是提存人交付提存机关保管的物。提存物原则上是债务人应给付的物并应适于提存。
提 存 制 度 : 债 务 人 代 为 履 行 的 方 法
根据素材2中的内容,债务人在提存后需要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以便债权人能够受领提存物。同时,提存通知可以是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必须告知提存的标的、提存的地点、领取提存物的时间和方法等有关提存的事项。提存通知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后合同义务,债务人必须履行。因此,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在通知中详细说明提存的相关事项。
提存制度是一种代为履行的方法,适用于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况。提存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有合法的提存原因、提存客体适当以及提存主体合格。同时,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领取提存物,并详细说明有关提存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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