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当按照纪律处分的种类作出相应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以下几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免去党的职务;四、留党检查;五开除党籍。第八条对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的党组织的纪律处分:(一)整顿;(二)解散。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一年内或者严重警告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或者向党外组织推荐高于原职务的党外职务。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的处罚,是指撤销党内选举或者组织指定的党内职务。对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全部职务,还是撤销一个职务。如果决定撤换他的一个职位,他必须从他所担任的最高职位上撤换。决定撤换两个以上职务的,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上依次撤换。对在党外组织任职的,建议党外组织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党内应当开除的,没有在党内任职的,给予严重警告。其中,在党外组织任职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依照前款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党内职务或者向非党组织推荐相当于原职务以上的职务。第十一条留党察看的处罚分为一年和两年。被拘留一年的党员,期满仍不具备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延长一年的拘留期限。在党内接受检查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在试用期内,党员没有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检查中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恢复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发现其他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开除党籍。
如果一个党员受到留党察看的处罚,他在党内的职务自然会被撤销。对担任党外职务的,建议党外组织取消党外职务。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职务的职务,不得向非党组织推荐。第十二条党员应当开除党籍,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有其他禁止再入境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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