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2、设立程序不同;
3、股份认购方式不同;
4、其他区别。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募集设立的人员由对外募集得到,发起设立由已存在的人员进行整合设立。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
立的方式”。也就是说,我国法律确认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两种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共同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为此,发起人
必须认购法律规定的某类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
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
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也就是说,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发起人
认购的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还需符合其规定。
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
立公司。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
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向
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
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
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
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证券委规定的
其他条件(第八条)。只有具备这些条件,才能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
此外,公司法规定,无论以何种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
人”,在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
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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