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申请
(1)如果员工或其单位对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满意,未因工负伤或患病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劳动保障厅直属工业单位职工,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可直接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2)申请人因工作(职业病)致残的,除提交申请报告外,按规定填写省级职工因工(病)致残程度(等级)鉴定证书一式四份,并附《工伤(职业病)证明》复印件、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工伤病历及其他相关资料;非因工伤致残或患病的,按规定填写《安徽省职工非因工致残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一式三份,附医疗记录和其他材料
鉴定受理
(1)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登记
(2)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关于是否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的意见
(3)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数据库》中的申请材料
(4)确定是否调查取证,按照分类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估组(单数3人或3人以上)对残疾员工的劳动能力进行评估
专家组诊断
(1)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了残疾员工的基本情况和受伤(疾病)情况被鉴定人
(2)专家鉴定组成员应审查被鉴定人的相关资料,并酌情进行相应的临床检查
(3)专家鉴定人遵循回避原则,并根据GB/t16180-1996《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鉴定程序标准》或《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提出临床诊断意见和符合医学专家组诊断报告标准的意见因非工作原因导致员工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试行),必要时签署并提交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4),劳动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鉴定委员会
(1)召开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委员会议,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将在医学专家组的诊断报告中介绍被鉴定人的情况和每位医学专家的意见。(2)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委员根据被评估人的相关情况、专家委员的意见和工伤政策的规定,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出具鉴定结论
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安徽省因工致残程度(等级)鉴定证书》或《残疾程度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书》安徽省因病致残能力根据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鉴定时间
根据被鉴定人数,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安排专家组进行诊断,劳动鉴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审批一次
鉴定要求
1.劳动能力鉴定严格按照工伤政策和国家标准进行
2.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委员,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和与被鉴定人及其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应退出
3.在诊断和鉴定结论正式通知当事人之前,诊断和鉴定不得向当事人披露
4.一旦做出诊断和鉴定结论,鉴定组专家、鉴定委员会成员和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可保留意见,(一)考核范围
1.因工致残的职工或其所在单位对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满意,在规定期限
2.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直属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估
3.接受有关部门(机构)委托的劳动能力评估
(二)评估内容
<>1.劳动能力鉴定
2.护理依赖性鉴定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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