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没有权变更监护权。
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民政部门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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