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有权变更监护权吗,法律上如何认定
时间:2024-04-20 04:27:34 3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政部门没有权变更监护权。

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民政部门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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