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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是检查机关经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而做出的不起诉决定。如果将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检查机关仍然保留起诉的权力,但在那之前,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当事人应被视为无罪,不会因此开除公职。但如果将来再度被起诉并判决有罪,会相应被开除公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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