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设立基于不同的基础,而合伙的成立则建立在合伙合同的基础上。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也可以由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相对来说则具有短期性,且由人身性强而不可能成为大企业。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的设立基于不同的基础,而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础。而合伙的成立则建立在合伙合同的基础上,合伙合同是全体出资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2、法律地位不同;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3、内部关系不同;公司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这些机构依法律规定对公司的内部及外部事务行使职权。而在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4、企业规模及存续期限不同;公司一般规模较大,存在其间比较长久、稳定,而合伙相对来说则具有短期性,且由人身性强而不可能成为大企业。
5、对债务的承担责任不同;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基 础 不 同 : 公 司 v s . 合 伙
有限合伙公司和普通合伙公司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伙人数量和出资方式:有限合伙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组成,其中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则必须为自然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则不得以劳务出资。
2. 财产转让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公司中的财产份额,但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而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 责任承担区别: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承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而普通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则无限制,即合伙人对合伙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有限合伙公司和普通合伙公司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合伙人数量、出资方式、财产转让规定和责任承担等方面。
公司的设立基于不同的基础,而合伙的成立则建立在合伙合同的基础上。合伙合同是全体出资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也可以由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在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因此,有限合伙公司和普通合伙公司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合伙人数量、出资方式、财产转让规定和责任承担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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