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金湾区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09:14:48 3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一)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食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二、办理材料

提供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提供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核对,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许可结果

对于审批通过的,收回《食品生产许可证》,制作注销申请准予通知书;对于审批不通过的,由制作并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德诚路金湾区行政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珠海市金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2017年)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办食产【2015】466号(2017年)

第一条《办法》实施后,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补办、注销,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等,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关于调整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粤食药监食产【2015】166号)(2017年)

第一条自2016年2月1日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由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地市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审批、证书发放、变更、延续、补领、更正、社会公告、信息管理等全部审批环节,省局不再承担此项许可审批事项。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2017年)

第十五条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2017年)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2017年)

第四十一条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关于印发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14】2号)(2017年)

主要职责第二条负责食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2017年)

第六条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2017年)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5年)(2017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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