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居民身份证核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收费标准:快证50元,正常证10元,丢失补领20元,临时证10元。(依据国家计委、公安部计价费[1997]1485号;省公安厅、省物价局黑价联字[1997]62号)
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快证3个工作日,正常证60个工作日,临时证1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持户口簿、三张近期正面免冠头像到当地派出所(户籍点)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
2、派出所(户籍点)对16周岁以上的公民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人员。经核实户口簿、查验像片是否合格,正常证依法出具领证凭据,快证出具申请快证审批单及四联卡,在像片上加盖居民身份证钢印。
(二)受理
受理地点: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身份证制作所
1、正常证派出所(户籍点)报分县局后统一上报市局治安支队身份证制作所;
2、快证由申请人持快证申领表、四联卡到市局办证大厅居民身份证办理窗口办理。
3、治安支队身份证制作所受理,经核查合格后正常证20天制成正式证返各分、县局;快证3个工作日内返办证大厅居民身份证办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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