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生育二胎: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家庭;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家庭(双独家庭);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家庭;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人口总数为100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2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再生育过子女的,不得再生育)。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几种可以生育二胎的情况,生育间隔大多都要超过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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