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需正常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解除关系或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市级单位(在市社保局缴纳社保费的企、事业)的失业人员,自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天内,需本人携带相关资料亲自前来办理。需提交的材料有:
1.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的证明(原件);
2.劳动合同书(工作期间与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3.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2份;
4.2寸彩色照片2张。
5.失业保险受理时间:每月1—17日。
特别提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个人医疗保险由政府缴纳。请各位失业人员按时到海口市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失业保险科报到,并领取银行卡和就业失业登记证,避免因不能按时报到领取银行卡造成不能及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情况。
海口市人力资源开发局
失业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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