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原是天津某研究所的在职人员,2012年2月份,研究所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单方面与王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王女士向网上帮办咨询,单位是否应该补交合同到期前的保险另外,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记者了解到,王女士于2011年7月份与天津某研究所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截止日期是2012年10月31日,但单位在2012年2月份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王女士不服单位的做法,向劳动局申请了劳动仲裁,经劳动仲裁和一审法院判决,由单位补发2012年2至10月份的工资。王女士是:“既然工资应该补发,那么2至10月份的社保是否应由单位补交找到新工作之前是否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就此事,记者咨询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告知:“王女士的情况比较特殊,如果2—10月份她继续给单位提供劳动,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单位应该给她交保险;但是,王女士在此期间没在单位工作,虽然没有办理离职手续,能否补交保险还是得双方协商。”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问题,人社局工作人员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同时,记者还了解到失业保险费的申领手续。根据津劳局[2005]330号规定,用人单位负责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以下简称“申领资格”)的申报。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向参保地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申报,其中2005年10月1日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到统一征缴前原参保区县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失业保险缴费证明及《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以下简称《缴费情况单)。
2、失业人员原劳动合同文本、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
3、用人单位破产、清算司法裁定书,用人单位实施撤销、改制、经济性裁员等行为的行政批复及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申领资格的确认工作。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判断失业原因,审核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状态,依此确认申领资格。对申报资料齐全的,应即时受理,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其中符合申领资格的,发放《失业保险申领资格确认通知,由用人单位交失业人员。因为王女士已经错过了申请时间,人社局工作人员建议到单位所属区县的劳动局失业保险科咨询,争取能够进行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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