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异议制度
商标异议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请求商标局撤销对该商标的初步审定,由商标局依法进行裁定的制度。
二、商标异议主体及其理由程序
(一)商标异议主体
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为被异议人,该初步审定的商标为被异议商标。
(二)理由
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
(三)程序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2)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书件;
(3)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4)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
3、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可从网上下载)、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2)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商标局。
三、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
商标异议申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一)对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二)超出法律规定异议期限的;
(三)商标异议申请中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商标异议规费的;
(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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