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工程承包债务纠纷的管辖权,“不动产诉讼”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是指确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征用、拆迁等案件的标的物和不动产,与动产有直接关系的侵权损害等诉讼案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虽然竣工成果构成不动产,但这种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有本质的区别。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事由规定》中将房地产纠纷和建筑合同纠纷列为两种不同的诉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发生地应为合同履行地”,这表明此类合同纠纷的处理不属于专属管辖权的管辖范围。因此,此类纠纷的管辖权应根据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确定,即由被告住所地和建筑行为地的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施工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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