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行政事业单位变更产权登记
答:一、办事依据
《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9浙财国资字[2002]160号
二、必备资料
1、单位法人代码证副本,事业单位还须提供法人登记证副本;
2、变动后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国有建设单位财务报表;
3、本年度新增土地和房产的所有权证复印件;未办理权属证明的土地和房产,须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产权证明;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年度报告书,内容包括:本年度资产负债有关情况、主要财产增减变动情况、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等;
5、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办事程序
(一)单位名称发生变动的,应在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审批机关批准变动文件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单位名称变动登记,由产权登记机关对产权登记证进行变更登记。
(二)单位资产、负债、净资产及主要财产发生增减变动,实行由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年度变动产权登记的制度。各主管部门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对所属单位上报的国有资产变动登记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持《产权登记证》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具体程序如下:
1、单位填报变动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并附应当提交的相关资料;
2、将变动产权登记表及相关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由主管部门填写审核数并签署审核意见;
3、主管部门审核后,编报本部门产权登记工作总结报告,并报产权登记机关审定;
4、产权登记机关审定后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手续。
四、办理期限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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