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从这项立法的角度来看,它没有规定通过协议终止劳动合同应满足哪些条件。只要双方依法达成协议,他们可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和第46条的规定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益才的一位劳动关系顾问认为,《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通过协议终止劳动合同应满足哪些条件。只要双方依法达成协议,就可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实践中,本协议的终止具有以下特点:
(L)双方有平等的权利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可以主动要求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方可解除。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另一方(3)本协议的终止不受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的约束(4)如果雇主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必须依法向工人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导致两种后果:
应按照每工作满一年两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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