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要明确指出,聚众斗殴行为确实存在,这涉及到召集诸多人群体,形成犯罪团伙,并展开互相打斗的恶劣行径。
其次,此处的持械情节,重点在于其中的“械”字,其主要是用来描述,那些拥有较强杀伤性,能够给对手带来严重人身伤害的器具和武器。
再次,从主观上来看,这种行为属于故意性质。
也就是说,当事人明知道他或她所实施的行为将可能导致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后果产生,却依然期望甚至是放任这类极端情况的发生。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该犯罪的法律主体包含了所有达到成年年龄且具有一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该罪名的涵盖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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