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其属于从合同。。
签了担保合同后,如果其中一方出现了法定的中止履行的情形时,则另一方可以中止履行主合同。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无效;
2、董事、经理违反我国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为外商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主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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