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份工作中所缴纳的社会保险未得到妥善处理,新的雇主无法予以接续交纳,原因在于原有的工作单位若未能进行相应的保险减少操作以及停办手续,那么在劳工关系解除或是终止之后,新的雇主便无法依法为其提供社会保险的续期服务。依法用人单位有责任在解除了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后的十五内为他们办理好相关的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原单位有义务在离职员工离开公司的当月完成减员程序,而新单位则应于员工开始从事新工作的当月即刻为其办理相应的社保增员事务。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因此,在分析社会保险的历史演变过程时,我们应将其视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孤立地进行探讨。社会保险,简单来说,即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企业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为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失去劳动力或是面临失业风险之时提供必需的经济援助支持的一种系统机制。
然而,这种福利性质的保障并不以追求利润为主导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全文58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