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并不采当然解除主义,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不过是具备了合同解除的前提,要想使合同解除,须有解除行为。”以下为股权转让合同的范文:
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甲方将其持有的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转让给乙方。由于原因,使得其对上述股份受让无法实施。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终止本次股份转让。
二、甲方如在本合同解除后将所持有的股股份转让给第三人,乙方可以同意受让方将应支付给甲方的股权转让款直接支付给乙方,作为甲方退还乙方的股权转让款。在甲方将乙方前期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全部退还给乙方之前,双方同意暂不解除双方所签的《质押协议书》。甲方应按乙方的指令办理退款手续。
三、乙方保证在满足乙方提出的退款条件的同时或者在甲方提出向第三人转让该股份转让的合理期限内,办理解除股权质押手续。甲、乙双方均应出具符合股权质押登记机关规定的解除质押的有关文件,共同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的相关手续。
四、甲、乙双方均保证已按照各自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签署本合同的相关授权。
五、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费用以及甲方因此而增加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六、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七、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本合同中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工商登记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民法典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有合理期限吗
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有合理期限,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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