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板损伤一般不可能是一级伤残,伤残共分为十个等级,要等到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才能去做鉴定,伤残鉴定由具备鉴定资质的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一级残疾的状态是:
1、级重度智力障碍。
2、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4、三肢瘫(肌力1级)。
5、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6、植物性生存状态。
7、迁延性昏迷状态。
8、呼吸困难ⅳ级。
9、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0、心脏移植术后。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小肠切除90%以上。
13、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4、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一、交通事故后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对伤残评定的时间往往把握不准,导致一些伤残鉴定结论在诉讼中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残疾赔偿金是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经现有医疗手段和医疗水平治疗后仍留下的伤情影响工作和生活进行赔偿的一个法定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致残的,应在治疗终结后,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一般应在治疗终结,出院后进行鉴定,如有内固定的,必须待内固定取出恢复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如果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此时尚未治疗终结,对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是否会留下一定的伤害影响,是否能完好如初,尚无法判断,根据此时受害人的伤情做出的评价是不客观的,无法反映、体现治疗终结后的情况。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委托,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否则其鉴定结论可能会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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