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3-06-09 11:10:17 29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发布

??发布时间:2003年10月8日17时49分

??为了促进连锁店的健康发展,现将连锁店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的条件

??(一)连锁店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组成;

??(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购销分离,统一质量标准,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

??(三)总部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配送中心可以是总部内设机构,单独设立的配送中心应由总部控股;

??(四)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连锁的形式

??由总部全资或控股设立的门店,在总部的直接管理下统一经营。

??由总部参股设立或与总部无资产关系的门店,通过与总部签订合同,采取联营的方式或者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字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商品的特许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经营。

??以上两种连锁形式,可以在一个连锁店中共同存在。

??三、连锁店的登记注册

??具备设立条件的连锁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的,不得以连锁店名义经营。

??连锁店的总部、配送中心和门店应向各自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总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配送中心和门店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

??四、连锁店申请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

??连锁店申请登记注册应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能够证明具有若干个门店的资料;

??(二)总部关于设立其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的决定,或者总部与其参股或无资产关系的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

??(三)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

??连锁经营合同应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包括下列事项:授权使用总部商标、字号的内容;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的内容;提供经营技术的内容;门店装潢设计的内容;促销的内容;质量管理的内容;总部对门店实施财务监控及收取特许费的内容;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合同的期限、修改、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的内容等。

??五、连锁店的名称

??配送中心及由总部全资控股、参股设立的门店,其名称中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门店,经总部同意,也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

??总部的名称中,可以使用连锁字样;使用总部字号的配送中心、门店的名称也可以使用连锁字样。

??六、总部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设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核转手续。

??依《公司法》设立的连锁店,应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登记注册,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连锁店,应当在1997年底以前依本通知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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