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员: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涉嫌重婚罪一案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XXX犯重婚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XXX在本案中具备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现结合本案证据所证实的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公诉机关指控XXX犯重婚罪的定性以及犯罪的基本事实没有任何异议。
二、本案中,XXX在重婚罪一案中有着特殊原因,即与XX系老表关系,法院酌情予以从轻考虑。
XXX的讯问笔录第4页第5行:“因为我和ZZZ的老公张CC是老表弟兄,所以平时都在走动,他家的有农活搞不赢的时候我就到他家去帮忙,我家里的有农活的时候,CCC到我家里来帮忙……”ZZZ的讯问笔录第4页倒第6行:“我前妻CCC与XXX家是亲戚,XXX跟我前夫XXX是老表关系,在农忙的时候我们两家人经常互相帮忙做农活……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本案是由于家庭纠纷引发,有别于其他故意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三、X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较好,系初犯。
XXXX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涉嫌重婚罪以前,没有任何犯罪前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今天法庭是按上述规定进行了审理。以及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即《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之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
四、XXX现身患重病,即患有支气管炎,又患有肺气肿,加之与XXX共同生育一女取名XXX(XXX讯问笔录第2页13行:“我和沈XX有一女儿XXX,九个月大。“)。XXX也身患残疾(严XXX讯问笔录:“第6页12行:我的眼睛和听力都不好还有沈XXX有严重的哮喘病……”),对在本案中,请求法庭给予考虑.
五、关于本案的量刑建议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的特殊性,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犯罪后自动投案自首,案发前没有任何犯罪前科,系初犯和偶犯,而且XX归身患疾病和共同生育的孩子还正处在哺乳期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XXX有期徒刑六个月内量刑并适用缓刑的建议。
上述辩护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远国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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