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四级至十级以下伤害等级的工伤员工,我们提供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作为补偿;而对于从一级至十级所有工伤程度的员工来说,他们同样可以享受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补贴。
值得一提的是,当员工因工伤导致残疾并被诊断为五级或六级伤残时,且他们自身选择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就业合同,或是在工伤员工因工伤导致残疾,经过首次鉴定后被评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情况下,若相关劳动合同到期,或者该名员工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就业合同时,那么,他们将有资格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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