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如下: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4)安装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五)不能自理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
(八)因工死亡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有哪些是自费项目
工伤待遇中的自费主要有以下项目:
一、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擅自到非定点医疗单位治疗的,自费;
二、治疗工伤所需药品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不符的,自费;
三、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另外的30%,自费;
四、工伤职工治疗期间,引发的其他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无医疗保险,自费;
五、工伤职工到非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自费;
六、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超标准的,自费;
七、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超过的,自费;
八、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支付,标准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其余的部分,自费。
相关法律知识: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怎么处理?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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