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指的是什么
时间:2023-02-26 16:41:26 2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需要执行被执行人配偶财产时,不需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可直接对其配偶名下财产视情况采取执行措施。具体操作时应当在执行裁定书上写明执行的具体财产。若夫妻一方以正在执行的债务非共同债务,法院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不当为由而提出异议,系对执行机构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概括主张实体权利时,该异议可视作案外人异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执行机构可就该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进行审查作出裁定,异议人不服裁定的,可以依法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公证强制执行申请书的内容有什么

根据债权人某某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申请,经查,债权人某某与债务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了《某合同》,并经某公证处公证〔公正书编号(2344

)1字第4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某某应于某年某月某日将某(标的名称、数量)偿还给债权人某某;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尚未把欠款(或物品)全部偿还给债权人某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的规定,特证明:债务人某某应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将欠款本金12000元、利息1000元,合计13000元偿还给债权人某某。

逾期不付,债权人某某可持本公证书向某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某省某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某年某月某日

注意事项:

1、此格式适用于依据经过公正的合同签定的还款(物)协议;

2、利息按原合同的规定或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

3、物品应写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交付地点、方式等;

4、债权人或债务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5、装订公证书时,应将原公证书放在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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