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备案合同(黑白合同、阴阳合同)避税条款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或以此解除合同的,实践中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2、在双方对付款期限、交房期限未明确约定情况下,买方以卖方未腾房、租客未搬走为由作为解约理由的,不会被支持。
3、双方签约时,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已由买方核验或持有的,事后买方以出卖方隐瞒非普通住宅的房屋性质、隐瞒房屋的结构为由要求解约的,难以被支持。
一、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欺诈、威迫和乘人之危
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时候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比如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买受人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可以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主张合同无效。
(四)违反法定形式,如房屋买卖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
这种情况下,合同不是当然无效。房屋买卖合同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如果买卖双方均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买受人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占有了房屋,仍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不过为了过户的需要,应补签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可要求卖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如果双方未履行口头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并不能就此达成一致,则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五)合同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其他的情形,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如果有认定为有效,就要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哪些情况能解除购房合同
如果存在以下情况的,购房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购房政策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双方在合理期限内协商补偿的,就可以起诉解除合同。
2、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购房合同。
3、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4、卖方延期交房或买方延期付款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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