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根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应满足下列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37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237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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