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向原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写出伤残评定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等)伤残及治疗情况(伤情鉴定、病历摘要)申请请求事项,申请人、申请日期。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各方当事人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如果不服评定结果,必须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申请重新评定,经审查受理,才能进行重新评定。15天内不申请重新评定的,评定生效,其后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车辆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要视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不同,赔偿数额也有所不同。
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的主要赔偿项目为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主要项目。每年7月左右,各个省份会根据本地的统计数据公布统一的标准。当事人需要根据自身的户籍情况、伤残等级、家庭成员中被抚养人情况、个人收入情况、住院治疗护理情况等因素提供证据予以确定赔偿数额。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注意收集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发票和清单、个人收入证明、居住证明、家庭成员户籍情况、交通费等证据,以便在诉讼中适用。
交通事故中的轻伤重伤标准由法定鉴定依据,但是伤情鉴定是需要有专业的司法鉴定员完成的,鉴定标准当中也有很多专业的医学知识,在鉴定结论书中会标注清楚伤情鉴定的参考依据。如果交通事故导致有人伤亡的,且伤亡结果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有影响。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交通事故重伤标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属于肢体缺失
(1)一只手或者是两只手拇指缺失超过指关节;
(2)拇指除外,如果是一只手,有三根手指缺失超过旁边手指的指关节,如果是两只手,任何四根手指缺失超过旁边手指的指关节。
(3)缺失掌骨相连的任何两根手指;
(4)缺失一只脚的百分之五十或者是脚跟的百分之五十;
(5)缺失一只脚的第一个脚指头和其余任何两个脚指头,或者一只脚除第一个脚指头外,缺失四个脚指头;
(6)两只脚缺失五个以上的脚指头;
(7)缺失任何一只脚第一个脚指头及其相连的脚掌;
(8)一只脚除第一个脚指头外,缺失任何三个脚指头及其相连的脚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属于肢体完整,丧失改有的功能
(1)各种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50%;
(2)胳膊关键伸直位收到限制限制,活动范围小于90度或者限制范围内活动范围小于10度;
(3)各种关节中的一个都有问题,活动受到限制或者是引起什么疾病;
3、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容貌毁损
(1)一只眼睛却是或者萎缩或者看不见;
(2)眼睛损坏明显影响容貌;
(3)一变眼眶骨折或者明显塌陷;
(4)一只耳朵缺失达到50%或者两只耳朵缺失达到了60%;
(5)鼻子缺失或者是塌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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