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晚婚假已经取消。但国家还是鼓励晚婚晚育,晚婚晚育的可以享受其他福利待遇,具体咨询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夫妻生育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公民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对于不够年龄所生的非婚生子首先要接受计生部门的处罚,至于要罚多少钱要看你们家庭每个成员总收入的多少要处罚了。
计划生育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2、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3、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4、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
5、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6、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7、
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第五十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晚婚晚育假期规定年规定
晚婚晚育假,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天数。
晚婚晚育一直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实现手段,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晚婚晚育有权享有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等福利待遇,不同地区又在此基础上对法定产假进行适度延长,故差异较大。2016年随着新计生法的颁布,晚婚晚育假期规定也进行了新的调整。
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了“晚婚”字眼,有人认为这意味着晚婚假的取消。对此,国家卫计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回应称,目前我国的初婚年龄约为25岁,初育年龄则约为26岁,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的情况,国家也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由于晚婚假天数是由地方计生条例规定的,各地的时间并不统一。因此,晚婚假是否取消,还需看今后各地立法机关是否修订计生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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