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是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1、对停发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都有明确的规定。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3、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全文59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