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刑事自诉案件的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补充证据,补充后证据依然不足的,可以裁定驳回其起诉。《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若缺乏罪证的,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一、对被告人下落不明情形的处理现状是怎样的?
对于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刑事自诉案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1)立案审查阶段。在立案审查时,有被告人下落不明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2)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
二、自诉案件怎么起诉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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