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负伤>(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时发生事故受伤的;(三)在工作时间内或者在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暴力或者其他事故受伤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受伤的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属于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三)曾在部队服役,因战争或者因公致残的职工,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复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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