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赠房给二奶,如果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能要求返还。夫妻共有房屋属于共同共有,处分的方式是: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丈夫单独将房子赠与给二奶属于违反行为,妻子有权要求返还。
父亲临终赠房给侄子,女儿能否要求付房款
父亲临终赠房给侄子女儿能不能要求付房款
案例简介:父亲临终赠房给侄子
季某是王某与季某华(2012年3月31日死亡)之女,季某玲等3人则是季某华的侄子、侄女。季某华在世时,曾购买了一处房产,但由于开发商原因一直未能领取产权证。2012年1月11日,季某华与季某玲等3人签订赠与合同,将该房产中属于自己的财产权利赠与季某玲等3人,约定由季某玲等3人领取房屋产权证并办理过户手续。双方于2012年1月13日对该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2012年3月28日,季某华委托其从事房产中介的表弟施某店内员工沈某,领取上述房屋的产权证,并代他将该房屋出售给季某玲等3人,售价76万元。3月31日,施某代季某玲等3人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季某得知后,将季某玲等3人告上法庭,要求季某玲等3人支付76万元购房款。
法院判决:双方之间的房产转让实为赠与行为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施某与沈某出庭作证:季某华生前曾表示,因其生病期间用了季某玲等3人的钱,且3人一直对他照顾有加,所以才决定把房子赠与季某玲等3人。因为赠与手续繁琐,所以施某建议季某华通过买卖将房屋转到季某玲等3人名下,但实际仍是赠与,且也未收房款。双方之间的房产转让实为赠与行为,判决驳回季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父亲临终赠房给侄子,女儿能否要求付房款
这起因房屋转让纠纷案的争议焦点是,季某华与季某玲等3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赠与还是买卖。根据法理,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的明显区别在于,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取得标的物需要以货币支付为对价,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受赠人取得标的物不需要支付相应对价。根据2012年1月11日季某华与季某玲等3人签订的赠与合同以及施某、沈某的证言,可以认定季某华的真实意思是将房屋赠与季某玲等3人。虽然之后双方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买卖手续,但实际上并未要求季某玲等3人支付对价。因此本案中季某华与季某玲等3人间应属赠与关系。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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