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证明主要由所在地医院及死亡人员所属户籍管辖地的公安派出所负责出具。此两种类型之证明各有独特用途。首先,医院所发出的死亡证明主要用于处理殡葬事务环节,例如进行遗体火化等相关手续的办理;而对于公安派出所所发放的死亡证明则主要用于处理遗产分配与继承问题,如涉及到死者银行存款提取、遗产继承公证以及法律诉讼等事宜。城镇居民应于遗体安葬之前或农村居民需在一个月之内,由其家属、抚养人士或是近邻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死亡登记并撤销户籍。
《民法典》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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