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法律规定内容有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承包规定
第一,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承包人不得进行分包,这在《建筑法》第29条有明确规定;第二,施工总承包的承包人承包的主体结构工程必须自行完成,这一部分不能分包,分包了的就叫做转包,《建筑法》第29条对此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第三,承包人不能把工程的全部分包或肢解以后分包,《建筑法》第28条对此也有强制性规定;第四,工程分包的人不得再分包,再分包也叫做转包,《建筑法》第29条有明确规定。因此,劳务分包与转包的区别界限关键看分包的客体是什么,如果分包的对象是劳务,以计时或计件的方式计取劳务报酬,那就是合法的劳务分包;而如果分包的对象是工程,计算的是分包的工程款,则是工程分包。而工程分包中属于上属四种情况则是转包,转包是违法的。既然有这样的界限,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要求对劳务分包合同以转包来处理,要求确认无效,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根据《建筑法》第24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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