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行为中的漏诊误诊并非都构成医疗事故,必须经医学会鉴定认定。非医疗过错导致的患者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对于非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损害,受害人可以按最高法院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标准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高。医院方导致的误诊漏诊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时应遵循双方自愿原则,依据相关规定计算赔偿数额,考虑医疗事故等级、责任程度和患者原有疾病状况。
漏诊误诊是医疗过错行为的一种,但并非所有的医疗过错都能构成医疗事故。如果患者的损害不是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疾病本身导致的必然结果或其他非医疗过错行为的因素,医院就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如果漏诊误诊等医疗过错行为成为患者损害后果的原因,并经过医学会组织的鉴定认为构成的,就属于医疗事故。
对于漏诊误诊中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损害,受害人可以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索赔。这个赔偿标准比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高出很多。
如果误诊漏诊是由于医院方的责任导致的,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以及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漏诊误诊作为医疗过错行为的一种,并非都构成医疗事故。如果患者的损害不是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而是由疾病本身或其他非医疗因素导致的,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若漏诊误诊导致患者损害,并经医学会鉴定认定构成医疗事故,便属于医疗事故。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漏诊误诊损害,受害人可根据我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进行索赔,赔偿标准较高。若误诊漏诊责任在医院方,医患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可进行赔偿调解,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和法定计算赔偿数额规定。赔偿应考虑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责任程度和患者原有疾病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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