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误诊是指幅医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专业技术水平没有达到应该达到的标准而导致的诊断错误,其中包括:判断错误,即对疾病的判断错误;
2、漏诊,即对同一患者同时存在不同种疾病,医生遗漏某种疾病的诊断;
3、延误诊断,即在应当对疾病做出诊断的时间内,没有及时做出诊断。
其中诊断错误包括:
1、完全错误,即无病误认为有病。
2、完全漏诊,即有病误认为无病。
3、完全误诊和完全漏诊,即甲病误认为是乙病,对乙病为完全误诊,对甲病则为完全
一、对待误诊的正确态度
由于误诊有失误的含意,误诊常常导致误治而延误了时机,加重了病情,有时甚至会造成医疗纠纷。在社会舆论中,误诊有时被视为不负责任或技术水平低的问题,所以广大医生对误诊常持有敏感的、回避的态度,认为被认定误诊就意味着要负责任,就有损于自己的声誉。然而,误诊又是临床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即使是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医生也难免发生误诊。所以,对于误诊也应看当时家属是否给医生提供了线索,医生是否有积极的态度和措施回应,要对不同的误诊情况作出不同的责任认定标准:误诊不能和错误等同、误诊是否有客观原因、应当正视误诊的存在、应当避免发生误诊。
二、医院方误诊漏诊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1、误诊是临床上比较普遍的一种现象。这种误诊现象属于“广义误诊”的范畴,而“狭义误诊”可定义为因医方主观上的过失而导致的误诊。医方是否需要对误诊而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关键看医方对误诊有无过失。对于无过失误诊,医方无需对误诊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2、导致误诊的客观上非医方过失因素包括:
(1)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断的。
(2)尚处疾病早期、症状未能充分显示的。
(3)由于体质特殊或个体差异而导致的病情异常或不典型。
(4)紧急性因素。
(5)地域性因素。
(6)患方自身因素。
3、因上述因素而导致的误诊属于“无过失误诊”,医方无需对误诊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但同时存在医方主观上过失因素的,医方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4、如果误诊漏诊是由于医院方的责任导致,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全文97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