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3-04-06 14:42:26 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承租人对方之间的合议。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租期规定的,承租人、出租人双方不得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否则即是违约行为,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租人、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3、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而需改建,并确有房管部门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适当赔偿承租人因迁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而承租人一时又找不到房屋时,可由双方协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腾出一部分,而不能强令承租人腾房搬家。

一、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如何界定

1、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如果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不超过二十年的,当事人约定的期限是有效期,没有约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如果超过的,超过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有效期是二十年。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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