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被告人的,可以公告送达,然后缺席判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五)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一、民法典不当得利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据上规定,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绝大多数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二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时效才能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不当得利民法典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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