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当事人中的一方没有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但是,在以下情形之一存在时,除外:在法律或事实上债务无法偿还,债务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如果当事人中的一方没有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不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在法律或者事实上,债务无法偿还;(二)债务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房屋买卖合同非金钱债务履行问题:哪些情形可以除外?
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交易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了金钱债务的履行,还可能涉及到非金钱债务的履行问题。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除外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非金钱债务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除外情形。这些除外情形通常包括: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债权不属于金钱债务,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债权也不属于金钱债务,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除外。此外,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债权或者债务属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财产,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债权或者债务也不属于该范畴。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债权或者债务符合上述除外情形,则可以除外该债权或者债务的履行。这种除外情形,可以有效避免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维护合同的履行和稳定。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除金钱债务外,还存在一些非金钱债务,如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债权或债务属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财产,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债权或债务也不属于该范畴。如果当事人中的一方没有履行这些非金钱债务,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除外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非金钱债务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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