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改革都是以观念的转变为基础和前提的。政策都是某种思想或观念的产物,刑罚政策也不例外,无论是刑罚目的的设定还是刑罚手段的具体运用,都是决策者在某种思想和观念指导下的理性选择。刑罚政策在本质上是国家决策者的思想观念。因此,刑罚改革的首要和关键是国家决策者观念的转变。现代化的刑罚政策观念应具有理性化的刑罚观、人本化的刑罚观、开放的刑罚观等特征。
观念的变化必然带来制度上的改革。从以人为本的、理性的、讲求效益的刑罚观念出发,结合刑罚政策的国际趋势,我国刑罚体系与刑罚制度的现代化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才能得以实现。
一、刑罚体系(结构)向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中心的轻刑刑罚结构转变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5种主刑,除死刑外,其余都是自由刑,在4种自由刑中,3种都属于监禁刑。这样的刑罚体系和结构,无论如何都是难以摆脱“重刑”之名的。在重刑立法的前提下,司法中的重刑主义倾向可想而知,多年“严打”造成犯罪量与刑罚量螺旋式恶性上升的罪刑结构性矛盾已经引起了有识之士的关注。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对刑罚体系或结构进行调整和改革:其一,废除死刑。死刑废除是刑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也是我国刑罚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慢性废除法是理想与现实相结合的较好选择,即通过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和充分运用死缓制度,最终促成彻底废除死刑目标的实现。其二,刑事制裁方法的多样化。犯罪的无穷变化和刑罚方法的有限决定了我们只能通过不同刑罚方法的排列组合,以应对多种多样的犯罪。而扩展排列组合结果的惟一途径就是增加组合的要素即刑罚种类。针对我国目前刑罚种类(尤其是主刑)相对单调且开放性程度较低的状况,应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如将罚金刑规定为主刑,同时增设劳役刑或社区服务等新的刑罚方法,完善资格刑的形式和内容等,即使刑罚种类得以丰富和充实,也可以促进我国的刑罚结构向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转变。同时,鉴于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对那些不必动用刑罚或者刑罚适用效果不理想的行为,应采用非刑罚措施予以处理和应对,如设立保安处分制度。其三,刑罚幅度设置的合理化。合理的刑度是刑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法定刑幅度合理,才能为刑罚功能的正常发挥与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提供可靠的保障。我国现行刑法中自由刑幅度设置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法定刑幅度过大。这不仅缺乏科学性,而且在量刑时难以把握,是导致量刑失衡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需要对现行刑法中的刑罚幅度予以适当调整,使之趋于合理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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