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世界范围的刑罚制度改革提倡刑罚的轻缓化和多样化相比较,我国立法还远不及,但97年修订的现行刑法,通过对总则和分则的一系列修正与重新设计,体现了改变原刑法的重刑主义倾向的立法意图,兼顾了刑法的人道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罚轻缓化的前瞻性考虑。
总则方面的体现主要有:
(一)取消类推制度,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确立了无罪推定的科学刑法理念,从而避免了司法实践中罪行擅断的现象发生;
(二)缩小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范围,对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八种明文规定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并且明确规定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再适用死缓,这对挽救失足少年和预防青少年犯罪具有重大意义;
(三)扩大了对限制责任能力人的从轻减轻处罚范围,对盲人和聋哑的人可以从轻处罚,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
(四)严格防卫过当概念,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负刑事责任,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赋予公民无限防卫权。对此类社会危害性较少的犯罪作了非犯罪化和刑罚轻缓化的处理。
(五)放宽对自首的认定条件限制删去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态度的要求,放宽了自首的条件,并且对自首犯的量刑政策更加宽松,对自首犯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
(六)放宽死缓减刑的条件,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标准为两年期满后没有故意犯罪,比原来的确有悔改标准更低,削减了实际上死刑的数量。
(七)推行缓刑制度,把三年以下短期自由刑的有认罪悔罪表现,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的罪犯,让其在社会中监督改造。
另外,通过司法解释进行刑罚轻缓化的适用,如最高法院《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于被告人或其亲属积极退赃、赔偿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从宽处罚。《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单处罚金:
一、偶犯或初犯;
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的;
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六、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七、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包括适用简易程序的)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从以上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说明,司法机关注重从被告人实际表现的本质上的具体情况出发,从被告人认罪和悔罪,不致再危害社会三个层面考虑采取刑罚轻缓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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