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扩大苏州市区房改售房范围的实施意见》已经2005年2月1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扩大苏州市区房改售房范围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48号)的要求,本着“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扩大苏州市市区房改售房范围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售房范围。逐步扩大售房范围,除有以下情形的房屋外,其他公有住房,房屋产权单位可按本实施意见出售。
(一)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教师公寓等周转房;
(二)已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
(三)代管的住房;
(四)产权尚有争议的住房;
(五)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住房;
(六)有合用部位(以自然间为准)的住房;
(七)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
二、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为:
(一)砖混三等,最低成本价690元;最低限价170元(甲级地段)、160元(乙级地段)、150元(丙级地段);最低市场价1100元。
(二)砖木一等,最低成本价980元;最低限价240元(甲级地段)、230元(乙级地段)、220元(丙级地段);最低市场价1570元。
(三)砖木二等,最低成本价720元;最低限价180元(甲级地段)、170元(乙级地段)、160元(丙级地段);最低市场价1200元。
(四)砖木三等,最低成本价690元;最低限价170元(甲级地段)、160元(乙级地段)、150元(丙级地段);最低市场价1100元。
三、房屋折旧率。房屋折旧率为:每年2%,折旧超过60%的,按60%计算。经过翻建的住房以翻建竣工交付年份为准。经过中修、大修的住房折旧年数,以房屋产权单位的资产记录的折算年数为准。
四、占地调节率。对住房占地面积大于住房建筑面积的,占地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每增加1%,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实际出售单价,在原出售单价(含最低限价)的基础上,另增加相应结构等级最低成本价的1%.
独立宗地的房屋,在参加房改购房后再出售时,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五、砖混结构多层非成套单元式公有住房,出售时仍按售房回收资金的20%提取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
六、办证方法。非成套公有住房大多数建造历史久远、历史资料缺失,为确保职工参加房改后能办理“两证”,可先行初始登记明确产权。无历史遗留问题的,在签订房改售房协议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向购房职工颁发“两证”。
七、凡向符合参加房改售房条件的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仍实行地段调节率、层次调节率、房屋折旧率、工龄折扣率等优惠政策。
八、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进一步做好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提供住房社会保障的各项工作。苏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
九、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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