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办法的通知[失效]
时间:2023-04-22 17:05:19 17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建设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制订的《苏州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苏州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办法

根据市政府《关于建造定销商品房的试行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好定销商品房(以下简称定销房)的有关政策,保障定销房销售工作规范有序,调控房地产市场,解决政府城市建设动迁安置中购买普通商品房有一定困难的动迁户的住房问题,特制定苏州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办法。

一、定销房销售对象

定销房的销售对象,目前主要是政府城市建设中的动迁户。政府城市建设中的动迁户,是指由市政府确定实施的城市建设实事工程和招标拍卖地块动迁住房的居民,具体由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和动迁实施主体共同把关确定。一户动迁户(凭房、地产权证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只能购买一套定销房。若有一证多户的,由动迁实施单位提出方案,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确定。

二、动迁户购房面积

定销房单套建筑面积分别为50、65、75平方米左右。被拆迁户的购房面积,由动迁实施主体根据被拆迁房屋面积确定。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定销房套型面积的,允许并只能上靠一档;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定销房套型面积的,可购买一个小套。

三、定销房销售价格

定销房的销售价格,按照略低于同类地区普通商品房的平均销售价格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一批定销房的销售价格为:齐门外大街1700元/平方米;新康西侧2000元/平方米。层次差价按有关规定计算。自行车库的售价为定销房均价的50%,按使用面积计算。如动迁房区位价调整,定销房销售价格相应调整。公共设施配套房应按规定交物业管理单位使用,商业用房按市场价销售。

四、定销房销售主体

定销房的销售主体,是通过土地使用权招标或挂牌交易确定的定销房建设单位。定销房建设单位应根据定销房招标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要求建造定销商品房。定销房建成后,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进行销售。定销房建成后两年未实现销售的房屋,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购,用于今后城市建设安置动迁户。

五、定销房销售管理

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根据居民动迁项目性质(即是否为市政府确定实施的城市建设实事工程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地块)核定可购买定销房的动迁项目及户数。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发的购买定销房动迁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及由拆迁实施单位上报并经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定的购买定销房的户数,向定销房销售主体落实房源;根据动迁项目实施主体提供的被拆迁居民房、地产权证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核发《定销商品房准购证》,《定销商品房准购证》中注明准购套型面积。动迁项目实施主体根据与被拆迁居民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先后顺序,向被拆迁居民核发《定销商品房准购证》。被拆迁居民凭《定销商品房准购证》向定销房销售主体选购房屋。定销房销售主体根据《定销商品房准购证》编号顺序,在市土地储备中心核定的房源范围内,让动迁户按编号顺序挂牌选购房屋。定销房销售主体无权自行销售“定销房”。

市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规定为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动迁户核发房、地产权证。定销房产权证注明“定销商品房”字样,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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