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第二轮有偿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4-23 15:14:16 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第二轮有偿使用实施意见》已经2005年1月8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第二轮有偿使用实施意见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苏州市区第一轮有偿使用期中首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将于2005年1月届满。为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有序的发展,实现第一轮向第二轮平稳过渡,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第二轮有偿使用的基本思路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和《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坚持以适应社会需求和实现"两个率先"为指导,以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有序发展为目标,以扶持优势企业规模化经营和整合管理服务为方向,进一步提高客运出租汽车的服务水平,提升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整体形象。

二、第二轮有偿使用的基本原则统一自愿:凡在2004年5月24日前已支付规定的有偿使用费且取得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均可在第一轮到期时凭《道路运输证》自愿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进入第二轮有偿使用期。市交通主管部门按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统一组织实施第二轮有偿使用工作。第一轮有偿使用期满前已退出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的不得进入第二轮有偿使用,不愿进入第二轮的作弃权处理。

等量有偿:进入第二轮的客运出租汽车总数不突破2403辆。第二轮有偿使用期为8年,有偿使用费为8万元/辆。第二轮有偿使用期届满,由政府一律收回经营权。

鼓励重组:鼓励现有出租车企业以资产为纽带进行重组,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可以互相收购、兼并和联合等方式重组。重组后仍不足50辆客运出租汽车的企业及其车辆不得进入第二轮有偿使用。

公车公营改造:鼓励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依照《公司法》等规定,对非公车公营的客运出租汽车进行改造,实行公车公营模式。具体改造方式由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和挂靠车主双方自愿自主确定。实行公车公营模式的,企业内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购置费及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相关经营税费应当由企业承担,不得直接向从业人员收取;企业要优化经营方案,建立内部经济责任考核制,并与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原挂靠车主可优先承包原车经营,可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管理,按股份获取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劳动合同和承包经营合同应当分别经有关部门鉴证、交通客管部门见证。

不愿实行公车公营改造的,可维持现有方式继续经营。

科技进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所有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安装计价器、卫星定位、电子收费组成的"三机合一"先进技术设备。在2005年5月1日前未安装的车辆,不得进入第二轮有偿使用。

三、第二轮有偿使用的有关政策(一)有偿使用费由市客运管理机构一次性代收,并出具财政收据,全额上交财政专户。

(二)在管理服务费不变的前提下,提倡"挂靠车辆"向服务优、规模大、管理规范的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合理流动。车辆及道路运输证的过户必须是车辆产权人与经营权拥有人相一致的自愿行为,并经转入转出双方企业同意。

(三)属"车证分离"经营模式的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加快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在进入第二轮有偿使用时,按照自愿的原则,经所在企业和车主协商一致,可转为公车公营,原车主可优先承包经营。

(四)个体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实行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托管或个体协会自管等集中管理。实行托管的,由市客运管理机构通过组织个体出租户为主要代表参加的服务管理质量招投标方式确定托管企业。托管的基本原则为:个体性质不变,个人产权不变,集中规范管理。托管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政策法规、代缴有关税费、协助处理事故等。托管费收取办法由市物价、交通部门共同制订。实行个体协会自管的,应当建立管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规范,落实管理经费。

(五)退出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的客运车辆,车身应当改色,拆除顶灯、计价器、电子收费等营运设施。

四、第二轮有偿使用的有关要求(一)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必须按规定交纳有偿使用费,与市客运管理机构签订《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协议》,重点明确下列相关事项:

1.在苏州市区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或服务区,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有符合规定的安全、质检、机务、服务等管理人员;

2.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不得采用转包等形式变相转租给他人经营;

3.驾驶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逐步统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工作服饰。

(二)个体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按规定交纳有偿使用费,与市客运管理机构签订《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协议》,明确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不得转租或变相承包给他人经营等相关事项。

(三)进入第二轮有偿使用的客运出租汽车在更新时应为排量不低于1.8L、排放符合环保标准的三厢型轿车,并适合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符合城市发展和市民出行的要求。具体车型品牌由经营者根据要求自主选购。按规定统一车辆标志和颜色,统一出租车顶灯,统一"三机合一"车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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