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抗辩权的性质
一般抗辩权是保证人以通常的事由对抗债权人的保证债务请求权的权利,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属性:
(一)一般抗辩权是保证人对抗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时的防御性权利。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其主张权利时,若基于其债务人的地位、主债务人的抗辩权或者其他权利,对其利益的维护有必要时,可以行使一般抗辩权;债权人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即使有行使一般抗辩权的理由,但没有行使一般抗辩权的必要。
(二)一般抗辩权是保证人得以通常的事由所主张的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凡有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发生,不论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亦不论主债务人是否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更不论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保证人得以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一切事由,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三)一般抗辩权是所有的保证人均享有的权利。保证人,不论其承担的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抑或连带责任保证,均享有一般抗辩权。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的规定,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的抗辩权,是指被担保债权的债务人在债权人行使债权时,根据法定事由得以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保证人所享有的债务人的抗辩权,并不包括保证人基于一般债务人的地位而享有的对抗债权人的请求之权利。所以,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不仅包括我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规定的债务人的抗辩权,而且包括保证人基于一般债务人的地位所享有的权利。
二、抗辩权的作用在于什么
首先,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一)抗辩权是对抗他人请求权的一项权利,可以使他人的请求权暂时或永久地不能实现。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民事权利如果从作用上划分,可区分为请求权、抗辩权、支配权和形成权四种,其中请求权的客体为被请求人的给付行为,支配权的客体为被支配的对象如物、智力成果、人格利益等,形成权的客体为民事法律关系自身,而抗辩权的客体则是他人的请求权,这是由抗辩权的作用所决定的。
(二)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只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另一方当事人才可能对此进行抗辩,否则“对抗”就无从谈起。
(三)抗辩权是对请求权效力的一种阻却。它并没有否认相对人的请求权,也没有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
三、能不能放弃一般抗辩权?
抗辩权属于一种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需要权利人以书面的方式或者以行为来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
一般抗辩权的性质:
一般抗辩权是保证人以通常的事由对抗债权人的保证债务请求权的权利,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属性:
(一)一般抗辩权是保证人对抗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时的防御性权利。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其主张权利时,若基于其债务人的地位、主债务人的抗辩权或者其他权利,对其利益的维护有必要时,可以行使一般抗辩权;债权人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即使有行使一般抗辩权的理由,但没有行使一般抗辩权的必要。
(二)一般抗辩权是保证人得以通常的事由所主张的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凡有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发生,不论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亦不论主债务人是否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更不论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保证人得以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一切事由,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三)一般抗辩权是所有的保证人均享有的权利。保证人,不论其承担的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抑或连带责任保证,均享有一般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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