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及其种类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实也就是说已经成立并且生效了的民事行为,但是由于他的意思表示的不真实,这时可以因为行为人的撤销权的行使,让他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一)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一)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二)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三)应是合法行为。
三、民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三)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四)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五)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六)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七)有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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